• 期刊首页
  • 期刊导读
  • 期刊介绍
  • 投稿指南
  • 邮箱投稿
  • 在线投稿
  • 联系我们

栏目导航

期刊导读
期刊介绍
投稿指南
邮箱投稿
在线投稿
联系我们

综合新闻

  • 民政毕业论文提纲格式(毕业论文提纲格式范文
  • 民政毕业论文提纲格式(文学毕业论文提纲模板
  • 注意!这7家非法社会组织网站被关停 | 名单
  • 中国官方依法关停2022年第四批7家非法社会组织网
  • 注意!这些非法社会组织网站被关停

通知公告

  • 中国民政版面费是多少
  • 《中国民政》投稿方式
  • 《中国民政》期刊栏目设置

您现在所在位置:主页 > 综合新闻 >

民政毕业论文提纲格式(文学毕业论文提纲模板

来源:中国民政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年12月08日 03:54:09
【作 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 要】:第一条为了促进家庭教育发展,引导全社会重视家庭、重视家教、重视家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施明翰123施明翰123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

第一条为了促进家庭教育发展,引导全社会重视家庭、重视家教、重视家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施明翰123施明翰123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0-@.com(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府主导

第三章家庭实施

第四章学校指导

第五章社会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家庭教育发展,引导全社会重视家庭、重视家教、重视家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施明翰123施明翰123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组织实施、指导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监护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通过言传身教、生活实践,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正面教育、引导和积极影响。

第三条家庭教育应当树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培养优秀家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家庭教育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实行政府主导、家庭实施、学校领导、社会参与机制。

第四条促进家庭教育发展是政府、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集体组织、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支持家庭教育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制定家庭教育事业专项规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家庭教育事业,统筹保障家庭教育促进事业有关经费。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妇女联合会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推进本行政区域家庭教育,协调社会资源支持服务家庭教育。 民政、公安、文化与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和科技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条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本省家庭教育宣传周。

第二章政府主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发挥家庭教育工作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家庭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辖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相关活动。

第十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家庭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家庭教育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托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劳动者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之家、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校外教育指导站等,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建立未成年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社区教育工作内容,推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网站、家长学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开展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网站和家长学校建设、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留守儿童保护等家庭教育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推进家庭教育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依托互联网家长学校免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和资源,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提倡优秀的家风家教,通过多种重视和支持全社会的家庭教育。 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家庭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活动评价体系,在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和文明学校创建等活动中,以家庭教育活动成效为重要指标。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作为中小学、幼儿园综合监督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婚姻登记机关、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加强对家庭教育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指导特殊家庭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婴幼儿家庭家庭家庭护理、卫生健康教育活动,提供指导服务。 妇幼保健等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结合孕产妇、儿童保健等工作,开展儿童早期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办孕妇学校、新生儿父母学校,为家庭教育提供公益。

文章来源:《中国民政》 网址: http://www.zgmzbjb.cn/zonghexinwen/2022/1208/381.html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下一页
  • 上一篇:注意!这7家非法社会组织网站被关停 | 名单
    下一篇:民政毕业论文提纲格式(毕业论文提纲格式范文

    中国民政投稿 | 中国民政编辑部| 中国民政版面费 | 中国民政论文发表 | 中国民政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21 《中国民政》杂志社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