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毕业论文提纲格式(文学毕业论文提纲模板(3)
第三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照护未成年人;
(二)及时将外出地点和联系等信息告知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幼儿园和学校;
(三)经常与照护未成年人的亲属、未成年人生活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幼儿园和学校沟通联系,了解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与生活、学习情况;
(四)通过、视频等与未成年人保持经常性联系,每年至少与未成年人团聚一次。
第三十一条 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或者采用暴力、侮辱等不当实施家庭教育的,未成年人、知情人可以向幼儿园、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求助、举报,接到求助、举报的组织应当及时予以救助。
第四章 学校指导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应当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机制,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教职工业务培训内容。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应当通过建立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开展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活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情况,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推进家庭、学校共同教育。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可以通过学校邀请有关人员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生理、心理变化和认知能力、思想状况,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幼儿园应当重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的生活和活动环境,培养幼儿良好习惯。小学应当重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督促未成年人学习自我保护知识和基本自救技能,加强体育锻炼,参与力所能及的劳动和公益活动,养成良好习惯。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重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开展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第三十四条 鼓励师范类高等院校在教育类专业开设家庭教育相关课程,加强家庭教育指导职业技能培养。鼓励有条件的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家庭教育相关专业,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课程。鼓励相关研究机构、高等教育机构等开展家庭教育理论和应用研究,鼓励相关培训机构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人才培训。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应当关注留守、流动、贫困、重病、残疾等未成年人,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等学校应当开展安全、道德和法治教育,预防在校学生违纪违法和不良行为;发现有违纪违法和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三 中小学等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课时和作业量的规定,不得布置惩罚性作业,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人睡眠、文体娱乐以及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
第五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八条 从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违反规定收取家庭教育服务费用、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隐私,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从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参与政府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九条 婚姻登记机构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四十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做好本机构收养儿童的家庭教育工作,并对收养和寄养儿童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接收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管等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为其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宫、儿童之家、青年之家、妇女之家、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职工之家、工人文化宫、体育场馆等场所,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下列活动:
(一)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知识普及和宣传活动;
文章来源:《中国民政》 网址: http://www.zgmzbjb.cn/zonghexinwen/2022/1208/381.html